第六章 惩罚之要

第六章 惩罚之要 (第2/3页)

做出裁决之前,田中俊逃离花旗。虽然扶桑当局立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令,但是两年来,一直没有找到田中俊。

当时,这事闹得沸沸扬扬,简直成了外交界的笑话。

停火后的第三天,王学炽在花旗跟扶桑看守内阁的临时外务大臣藤森德康进行了第一次正式会晤。

谈判,由此开始。

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扶桑当局要不要为冲突承担责任,二是由冲突导致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三是冲突区域的控制权与管辖权。

显然,这三个问题没有一个能够轻松谈妥。

在第一个问题上,扶桑当局承认导致冲突的“渔业纠纷”跟大正光一有关,也跟大正光一领导的防卫省情报厅有关,但是并不承认为扶桑领导人直接指使,坚称这只是大正光一的个人行为。因为大正光一已经死了,可以说是死无对证,而且华夏也拿不出大正光一受到扶桑领导人指使的证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华夏只能做出让步,即承认扶桑的说法,冲突为个人行为导致。

可以说,这是让了一大步。

按照国际法,扶桑需要承担责任,不过是民事责任,而不是由国家赔款。按照最后达成的协议,扶桑将赔偿华夏所有非战争损失,主要就是沉没的海警巡逻舰,以及按照华夏提出的标准为巡逻舰上伤亡官兵进行人生赔偿。一艘巡逻舰,一百多名官兵,赔偿金额还不到十亿华元。

第二个问题,就是战争赔偿。

显然,这不是十亿华元的小事了。

按照华夏提供的资料,冲突期间,华夏遭受的直接损失高达六千亿华元。这里面,包括东海舰队的九艘大型战舰,海军航空兵的一架KJ200预警机、十三架J-11C战斗机、十二架J-10C战斗机与两架AG600水上飞机,空军的四架J-20A战斗机、十八架J-11B战斗机与十六架J-10B战斗机。如果把伤亡官兵的抚恤金、以及在战争中消耗的弹药等资源算上,华夏在这场冲突中遭受的损失超过一万亿华元。虽然扶桑遭受的损失更大,只是两支护卫群十五艘驱逐舰的造价就高达三千亿华元,但是做为这场冲突的制造者,扶桑是赔偿的一方,而不是被赔偿的一方。

正是如此巨大的赔偿,让谈判变得极为艰难。

华夏坚持要求扶桑进行赔偿,用王学炽外长的话来说。数十年前,在与扶桑恢复外交关系的时候,华夏领导人本着两国世代修好的美好愿望,放弃了扶桑的战争赔款,结果却事与愿违。如果不能让扶桑上下认识到发动战争要承担的责任,那么谁能保证几十年后,类似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在冲突结束之后,要求扶桑提供赔偿,不只是华夏的权力,更是对好战者的惩罚。哪怕最终承受惩罚的是扶桑的平民,但是通过惩罚,至少能让每一个扶桑人在行使手里的权力,也就是选举权的时候能够做出慎重的决定,选出能够带领扶桑在和平发展道路上前进的领导人。

最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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