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章 票房分账 (第2/3页)
墨菲-斯坦顿明显处于快速上升期,是一个极好的潜在合作对象,何况《电锯惊魂》的故事明显没有讲完,应该还有续集,与斯坦顿工作室闹出不可调好的矛盾绝不是明智的选择。
话说回来,对方如果执导的是《女巫布莱尔》这样的影片,他真的就要好好考虑一下这笔分成的数字和支付时间了,一个透支市场的导演……
虽然未必会做手脚,但拖上一年或者两年根本没难度,这样也能缓解电影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
就像戈丁-克莱德考虑的一样,好莱坞的电影公司总是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做出适当的调整,这是一个标准的商业圈子,商业信誉是必要的,但尔虞我诈的手段同样不会少。
911事件发生后一周,福克斯探照灯将一份财务报表传到了斯坦顿工作室,墨菲的律师罗伯特和会计师比尔进行了审核,基本没有问题,不过北美票房分账的报表传了过来,分成款项却要采用分期付账的方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才能支付到位。
这是好莱坞发行公司和制作公司间的惯例,在双方实力地位相差很多的情况下,有时候款项的支付时间能拖到令人崩溃,像赖账最后闹上法庭的事也不是没有。
墨菲对于福克斯探照灯半年的账期并没有太多意见,当初双方合同规定的是北美下档后十个月内付清,福克斯探照灯这不是在拖账,反而是在释放善意。
相比于账期,他更多是集中在《电锯惊魂》的财务报表上面。
这部影片在北美总计取得6189万美元的票房,扣除各种税费后,作为发行方的福克斯探照灯拿到了3050万美元的分成,这些钱有部分已经支付到位,有部分还在各大院线的账上。
不过,福克斯探照灯发过来的报表上面,已经有了清晰的分成比例。
从斯坦顿工作室与福克斯探照灯签订发行合约后的宣传期开始,福克斯探照灯总计先后投入了550万美元的宣传营销费用,另外还有50多万美元用于像仓储费、运输费、人工费、公关费和保险费用等一些繁杂的小支出。
按照双方间的合约,这些费用都会计算在福克斯探照灯百分之二十五的北美票房额发行抽成里面,斯坦顿工作室并不需要另行支付,他们也无需再从影院的票房里面另外扣除。
也就是说福克斯探照灯需要从3050万美元里面截留6189万美元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1550万美元左右。
剩余的1500万美元也不是完全属于斯坦顿工作室所有。
双方的发行合同中有一项补充条款,《电锯惊魂》的所有拷贝由福克斯探照灯联系冲印,费用也由福克斯探照灯暂行垫付,最后从北美票房分成中扣除。
福克斯探照灯采取了保守的发行策略,最开始只有三十几个拷贝,直到《电锯惊魂》显示出足够的市场潜力才开始大规模冲印,最后的冲印拷贝数字高达2560个。
这份报表上面,特地附加了一份胶片冲印厂的财务说明,因为与福克斯探照灯长期合作以及大规模冲印拷贝的关系,单个拷贝的冲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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