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章 天空霸主 (第3/3页)
飞与西飞合作、沈飞与南飞合作,三家民营企业成立了一家联合企业。
通过整合,七家企业都通过了第二阶段审核。
到了第三阶段,参与竞争者必须提交详细的设计图纸,并且对各自的设计方案给出具有可信度的性能评估报告。
这次,空军只会保留两个方案,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出人意料的是,民营集团没有被淘汰,而是在J-J-33项目上胜出的沈飞集团因为设计过于保守提前出局。
到二零四七年初,成飞与民营集团分别获得了价值一百多亿元的项目发展合同。
按照规定,成飞与民营集团必须在两年之内制造出原形机,空军将在二零五零年进行对比试飞,最迟在二零五一年确定哪一个项目进入工程制造阶段,即谁有资格获得空军的巨额订单。
也就在这个时候,海军退出了“J4”项目,决定另起炉灶。
原因很简单,“J4”项目的核心是满足空军的作战需求,而海军只是参与者,海军型将在空军性的基础上改进而来。虽然在J-J-25、J-J-32、J-J-33项目上,空军与海军的合作非常成功,但是海军却始终没有获得理想的舰载战斗机,因此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跟空军合作。
事实上,海军的行为也得到了牧浩洋的支持。
没有牧浩洋的支持,海军根本不可能获得发展新式战斗机的经费。
以当时的情况来看,牧浩洋这么做,也主要是希望能够让海军获得更先进的战斗机,因为在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中国海军不大可能获得规模上的优势,也就只能在单位战斗力上做文章。
说得直接一些,在舰队规模不如对手的情况下,海军需要更先进的舰载战斗机。
当然,海军单独研制舰载战斗机,就另当别论了。
到二零四九年底,成飞与民营集团完成了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分别制造了十一架与十三架原形机。
紧张的对比试飞工作随即展开,双方都在试飞期间对原形机进行了改进。
严格说来,民营集团的方案更加先进,而且在试飞中取得了更好的成绩,得到了空军试飞员的肯定。可是最终,空军把合同给了成飞,理由只有一个:民营集团不具备大规模制造先进战斗机的经验,很难保证工程制造阶段的工作能够顺利完成,而且新式战斗机的成本控制也不够理想。
当然,空军没有因此否定民营集团方案的先进性,还给了一份补偿合同,即由空军资助继续进行后期研制,完善总体设计。说得简单一些,如果成飞集团在工程制造阶段遇到了麻烦,空军还可以走回头路。
事实上,这也是中美双方在开发第六代战斗机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要知道,第五代战斗机问世也才十来年,技术进步幅度并不大,因此在第六代战斗机上采用了很多具有超前性的技术装备,很难保证在工程制造阶段达到实用程度,也就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风险。
当然,不管怎么说,第六代战斗机必将成为下一场战争的天空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