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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账户的实名程度如相对弱,就只能获得受限的功能。

长远来看,在技术上远程开户应该能够达到实名制要求,但是关键需要认证标准和认证方式的统一,在国家层面来认可和落实。正如央行所指出的“我国尚无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基础标准,也没有应用于金融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将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作为核验存款人身份信息的主要手段的条件尚不成熟”。要解决这一矛盾的着力点,则是加快推动前沿技术规则在国家层面的标准化。

随着网络时代的演进,新技术已经对银行业务、银行账户基础规则带来巨大冲击。例如,欧美国家在面临这些挑战时,许多都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机制,跟踪监测电子金融创新情况,适时提出指导建议。同时尝试修改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并积极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再如,许多国外的网络银行,还与物理网点丰富的社会组织(如邮政部门)合作,进行混合认证和代理认证。还有在某些国家,个人可以通过邮寄资料等方式获得功能较全的银行账户,这是因为其法律环境更健全,一旦有违规行为会遭受严惩。

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和走向成熟,《通知》的内容也并非一成不变。例如,在三类账户的实名认证方式、基于远程的账户间实名传递机制等方面,也有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地方。总的来看,未来远程开户将逐渐成为主流模式,我们需要为此做好充足的理论、政策与实践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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