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两百二十二章 烈焰之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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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两百二十二章 烈焰之灭 (第1/3页)

3号法官抛砖引玉:“曹律师你应该很清楚辩方的杀手锏是什么。”

曹云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号法官道:“不想说点什么呢?”

曹云一边切牛排,一边道:“我让朋友调查案发前后包租婆的情况,在见到徐父本人后,我决定不接本案。不过朋友归朋友,酬劳还是要给的,我就没通知我朋友停止调查。”

“查到了什么?”

曹云道:“有意思的是,案发当天是去年入冬第二天寒潮来袭。第一天麻将馆没有准备,打麻将也很冻手,麻友较早就散了。大概是十一点左右。正常情况下,包租婆一般玩到凌晨一点。”

3号法官道:“就代表十一点回家对包租婆来说是比较特殊的,可以作为印象证据。”

曹云道:“寒潮来袭的第一天,包租婆是十一点回家。第二天,店主购买了两个电风扇一般的小太阳,所以第二天也就是案发当天,包租婆应该是凌晨一点回家。”

3号法官:“这坐实了徐父是凶手,那你为什么不站出来呢?”

曹云道:“没有证据。店主不可能还保留小商品的票据,我无法证实店主是寒潮第几天买的小太阳。我只是主观逻辑推断,假设包租婆只有一天十一点回家,必然是寒潮来袭的第一天,不是案发当天。”

3号法官:“曹律师,以普通法庭来说,检方目前掌握的证据能不能定徐父的罪?”

曹云思考好一会:“检方很重要的证据来源两位证人,其他证据属于逻辑证据。比如说杀鱼刀,徐父可以坚持自己就是丢了。检方可以认为徐父丢刀非常可疑。”

这把刀是徐娜送给徐父的礼物,徐父很珍视,丢了刀的徐父没有寻找,购买了一把新刀。就逻辑和情感上是说不通的。但是逻辑证据不是死证,无法依靠逻辑证据定案。

比如甲平时吃半斤食物就饱了,一天,甲在店铺吃了一斤的食物。半小时后,怀疑甲偷了面包店的三明治,并且将三明治吃光。逻辑证据表明,甲是不太可能还能吃的下三明治,但是不能因为逻辑证据不对就排除甲的嫌疑。

检方掌握大量参考证据,逻辑证据,旁证,甚至是物证和人证。其中人证为死证,人证成立,徐父必然有罪。

曹云:“本次庭审,辩方动摇了检方的人证,按照道理来说最终很难定罪。”

“按照道理?”

曹云道:“你别忘了陪审团。严格来说检方缺乏死证,徐父应该无罪释放。但是检方掌握了大量的参考证据,逻辑证据,旁证,物证和人证。检方抛出这些辩方无法反驳的证据,陪审团必定判徐父有罪。”

3号法官道:“你有没有注意到本案有一位证人,也是卖鱼汤的,并且是徐父的狱友。”

曹云道:“我没有了解过他。”

3号法官道:“听起来这位证人应该和徐父是朋友,证人和王侠是竞争对手关系。大家会开始猜想其中玄机。但事实很奇怪,这位证人和死者王侠是朋友。”

“哦?”

3号法官道:“两家店铺,都使用煤气作为燃料,比较长时间接触煤气,会造成人体器官的损害。两人曾经一起住院三天,原因全部是鼻炎。王侠因为长期吸入煤气,鼻子动过一次手术。两人就在医院认识。距离不算远,有时候他们打烊下班,会一起去留香街喝一杯。”

曹云道:“我不知道此人的事。”

3号法官道:“证人虽然是徐父狱友,但是出狱后双方没有联系,证人想改邪归正,不想再和狱友们有来往。不过,证人也不是什么君子。曹律师,你认为徐父杀人原因是?”

曹云道:“偷钱,三万块,被发现,杀人。”

3号法官道:“我要说的是,证人在案发当天上午找死者王侠借了三万元。而后没有王侠取款记录,可以认为证人把三万元借走了。证人本打算第二天还钱,听闻王侠遇害,想占点便宜,闷声发财,没有向警方说明自己借走了三万元。”

曹云有些惊讶:“还有这么回事。”

3号法官问:“既然如此,曹律师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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